国际地学研究将从纯学术研究向资源主题回归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来源:开封市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05:31:19 评论数:
然而即使抛开鉴定意见最终结果错误的可能性,鉴定意见也会因为其证明范畴的局限性而导致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有限性。
(47)此外,如果在先行为危险完全排斥介入因素危险的实现,如上述第一种情形,表明介入因素甚至未能对在先行为的危险实现进程发生影响,更无法认定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判断事实因果流程应基于存在论的立场根据条件说展开。
在归因与归责相结合的广义因果关系语境下,由于归因层面条件说的稳定适用,介入型因果判断应重在发展归责原理。[案例3]陈某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自家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某家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第三,如果医疗疏失、被害人行为或其他阻碍医疗行为等介入因素创设了新的引发伤害结果危险,并完全替代排斥了原伤害行为危险,则实害后果不能归属于原伤害行为。(三)介入型因果判断的实践新发展及其困境 刑事司法实践中承继形成的实践三重性标准虽能提供一定的介入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但仍难有效解决介入型因果关系的判断争议。(16)参见贾宝祥:《不积极进行康复治疗不构成被害人过错》,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第30页。
本案的判决理由中较为系统地归纳了支撑上述结论的介入型因果关系三重判断标准:如果介入情况并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2)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第154-155页。但无论是从司法鉴定管理角度而言,还是从诉讼各方角度而言,其往往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鉴定机构适用法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随后经有关部门查处,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被撤销登记。另外,有75%的法官相信专家证据更可靠。在一定程度上,司法鉴定的生成程序对于鉴定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影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如规定的鉴定人资格低于鉴定的基本要求,则有可能出现错鉴。
二是明确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的主体,以避免法官的裁判权沦落到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手,法官沦为专家的代理人。{14}由此可见,即使目前技术能够对某些一般人难以判定的专门性事项进行解读,但是包括技术已经十分成熟的DNA在内,它们也只能建立嫌犯与犯罪事实之间有某个关联性而已,如果对此有所误解,而忽略其他证据及分析这些其他证据的鉴识科技,则DNA鉴识不见得是摘奸发伏的工具。
2.3鉴定意见生成过程的风险性 司法鉴定的生成程序是指从司法鉴定启动到鉴定结果产生的整个过程,包括启动、实施、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如果一味等到标准制定或修订,则很可能已经违背诉讼时限的要求,甚至可能造成无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追诉的情形出现。因此,本文认为在探讨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的策略时,首先需要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有正确的认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初次鉴定意见的质量、公信力等有保障,否则将会对诉讼功能的实现产生阻碍。
如生态环境资源诉讼、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等就是典型的现代型诉讼。该技术及其结果能被简明的言语进行描述和解释。该事件最终也造成2009年7月29日、30日,当地上千村民因环境污染围堵镇政府、派出所的群体性事件。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所谓标准评价机制是指在标准管理部门已经发布司法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某个团体、某个机构要发布自身的团体标准或者机构标准等,可以先行向负责标准评价的部门申请,进行技术和程序的实质审核,在通过标准评价之后,由相应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或者委员会发放相应证明。{25}1这里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司法鉴定中甚至还包括技术公正。
在这种鉴定启动模式下,本文认为这既可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启动权的实现,同时又可确保鉴定不被误用、滥用,可以最大程度上提升司法鉴定的认同度、可接受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关于鉴定意见采信,理论和实务界的成果非常多,本文不再过多介绍,仅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阐释:(1)当事人实质参与质证问题。
在种属鉴定和同一鉴定中,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从主观角度而言,科学知识的运用依赖于专家,专家是人,因而具有多重属性。文章同时指出,灭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2)双方的争端是否可以明确下来并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必另请专家进行调查。与鉴定结论不同,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本文认为,法庭可以借助社会上公认的权威、品德高尚、具有职业操守的专家的力量。
因而,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结果预期过高也是司法鉴定公信力受到相比其他证据形式更大质疑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科学与否对司法鉴定有直接影响,特别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大力发展比国家标准效力层级更低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甚至是机构标准,充分发挥其灵活性,确保新技术能在第一时间运用到诉讼之中。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降低。
【摘要】作为自然科学技术运用到诉讼中解决事实问题的典型代表,司法鉴定对于促进司法现代化、司法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诉讼各方赋予了鉴定意见极大的信任,但随着问题的不断暴露,司法鉴定也饱受各界诟病。三是坚持诉讼经济原则,针对科学证据审查认证的困境,应当考虑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该问题,而不是不加以考虑就创设一项新的制度或颁布一部新的法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换而言之,一旦收集、审查、认证证据的过程中出现瑕疵或者错误,或即使没有出现瑕疵或错误,而诉讼各方也不信任的情况下,司法公信力往往就难以保障。考虑到上述3个因素,本文将对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基本框架进行阐释,而由于篇幅原因,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不加以过多论证。上海人伤骗保案和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案,是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两个案件,将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揭露了出来,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质疑,或是不信任,亦或是认为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是可以通过利益交换来获取的,动摇了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示3份由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1)邱式诱鼠剂通过的河北省科委组织的鉴404号、1991年12月30日通过的商业部组织的科技鉴字013号文件,其结论是邱氏诱鼠剂具有明显的诱鼠作用,显著提高了杀鼠剂的适用性。
对司法鉴定的诉讼活动中的界定,注定其与其他科学实验等存在显著区别,必须要遵守公正、经济、法治等各项诉讼规则,而不能像解决其他科学问题一样,花费几年甚至几十年去做实验或者其他。(5)公安部二所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结果是老鼠死因系该鼠药毒杀,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12}。
【注释】 [1]河北省无极县农民邱满囤因发明邱式诱鼠剂而通过河北省科委和国家商业部的科技成果认定。一旦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结果与其诉讼利益不符,个别当事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压力,从而寄希望于鉴定结果的改变或者撤销。
不可否认的是,因为司法鉴定将自然科学技术引入到诉讼程序中,将原本不可重复的证明过程转变为可以反复验证的实验室过程,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事实认定的方式。(2)裁决者实质认证鉴定意见问题。
3.2.2诉讼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根据目前的界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定。3.2.1管理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司法鉴定能否实现应有的价值除通过合理的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予以维护外,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保障具有一定关系。以此恶性循环,造成诉讼中的专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尤其是现代型诉讼中日益复杂的事实认定,如果还仅仅依赖过往的证明责任加以评判,不仅可能难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就以国家标准而言,一项司法鉴定技术能够成为国家标准,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修改,一直到发布,需要经历非常长的时间。
3.2.3证据维度下的司法鉴定公信力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其最终是否能作为证据,需要裁决者根据特定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诉讼各方选择适用上一位阶标准,在主客观上都属于无奈之举,或者说是明智之举。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庭或审判法庭,在案件遇有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或者应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得命令进行鉴定。对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可以实行登记管理,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退出时严格对照相应的准入细则和条件。
在诉讼背景下,鉴定人实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1)在鉴定启动程序上,包括鉴定的启动、委托、受理等程序,应当充分体现鉴定的必要性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充分性。即上文所述,诉讼各方在鉴定开始之前就对鉴定结果可以有一定的期待可能性,有预知鉴定结果的机会或可能,且鉴定最终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诉讼各方认定案件事实。